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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38号颁布时间:1996-03-21

     1996年3月21日 黑地税发[1996]第38号 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 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 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领购、开具、保管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的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专用发票由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按年度需用量,提前两个月向省地方税务 局提报印制计划,在省地税局指定的企业印制,领购时需一次性结清货款。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v保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帐,并按季向省地方税务 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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