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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间占压款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 应根据提供劳务的性质确定,企业间因销售货物占压货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 息),不征收营业税。提供营业税征税劳务的则应并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提供 建筑安装劳务因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应并入工程收入征收建筑业 营业税,提供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则应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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