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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辆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 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辆时向承租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按合同规定不予返还的直接 投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合同规定到期返还给承租人的,在合同期内不征税,到期不 返还的应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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