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哈绥公路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计税额确定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16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16号
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承包
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
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费用。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
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
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