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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铁路保安集体企业有关费用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149号颁布时间:1995-11-07

     1995年11月7日 黑地税发字[1995]第149号 关于《哈尔滨铁路保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关费用扣除政策如何执行问 题,考虑到铁路保安集体企业的特殊性,为扶持其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教育训练费,专项用于保安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及日常训练等支出,可按 计税工资额的3%以内从营业收入中提取,准予扣除。 二、被服费,是指按规定为保安人员购置被褥、服装费,可按每人每月28元计 算扣除。 三、人身保险费,按职工计税工资额的2%提取,准予扣除。 四、企业支付给公安干警协同保安人员武装看护、押运物资的劳务费,按不超过 其营业收入的7%以内的,准予扣除。 五、赔偿准备金,是指企业看护、押运物资造成损失而支付给货主的赔偿金,可 按营业收入的1%计提,准予扣除,但累计帐面余额不得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3%。 六、行政管理费,鉴于铁路保安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均是跨地市的,其管理费的 提取和使用由省地税局审批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监督执行。 七、其他有关扣除项目按财务制度和新税制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到1996年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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