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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代理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9-13

     2000年9月13日 黑地税联[2000]10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县支行: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促进社会保险费社会化发放,现就各级地方税 务机关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两 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与“两行”经办机 构签定业务合作协议,确定代征范围、业务规程,明确各自责任,确保代征工作顺利 开展。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需要,在县以上“两行”经 办机构暂设“社会保险费过渡专户”或在所在地设立“社会保险费预储账户”,来保 证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入账;“两行”经办机构要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经办机构 开设缴费服务窗口,设立专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和各类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的 账、表、单的送达和收取服务。 三、“两行”经办机构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代征资料和规定期限认真负责 开展代征、代缴业务;应对缴费单位在“两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开展“跨 系统的委托收款业务”;有义务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依据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暂停支付通知书和银行扣缴通知书依法停止欠费单位 的存款支付业务和从欠费单位的账户上代税务机关扣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 罚款。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扣和扣缴义务的责任人,“两行”主管部门要对其做出 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四、“两行”经办机构应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必要的设备、 技术和资金支持,并积极为“税银一体化”创造条件。 五、代征社会保险费所使用的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机关设计发放和管理, “两行”负责印制。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同“两行”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协调解决 代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要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统一协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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