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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8]第6号颁布时间:1998-10-11

     1998年10月11日 黑地税联字[1998]第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 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业(名单附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煤炭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1998年8月1日至1998年9月底前已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的所 得税税款暂不做调整。   三、各有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名单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矿务局   鸡西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哈尔滨煤矿机械厂   佳木斯煤矿机械厂   鸡西煤矿机械厂   鸡西煤矿专用设备厂   黑龙江煤炭工业管理局附属单位:    1、煤管局本部    2、哈尔滨煤矿电器厂    3、黑龙江大成实业总公司    4、黑龙江中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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