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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250号 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黑地税发[1998]第25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 干扶持政策》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所 得税2年。   三、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 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五、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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