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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252号 颁布时间:1998-09-10

     1998年9月10日 黑地税发[1998]第25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中遇到 一些政策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 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时间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 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 已征收的,不予退库,未征收的,不予补征。   二、关于弥补亏损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其1996年底以前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1997年征收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集资利息扣除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不高 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非在编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在编聘 用人员和临时工工资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 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关于上缴上级管理费扣除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上缴 的总机构管理费外,其他上缴上级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第一、二项规定不含1994年税改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自收自支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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