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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18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1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案 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 案。 一、改革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要围绕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进行,通过企业自行申报交 纳税款,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相互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 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 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提高执法力度,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向规 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迈进。 二、改革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且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均 应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汇算清缴主体由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或由纳税人 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税务机关做好税 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检查、稽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辅导阶段。税务机关在实行汇算清缴改革之前,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 改革的宣传辅导工作,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介绍税款计算 及申报表填写方法,讲清政策,讲明方法,使纳税人能按期如实申报。要设立咨询窗 口,解答业务政策问题。 (二)企业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 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税额,主动向税务机 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 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 (三)税务部门检查阶段。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应在月 15日前进行汇缴检查,检查面一般不得低于50%。对申报应退税的,应先行检查, 并在查实后予以退税。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 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汇缴检查结束后,未查企业应纳入正常检查,年底前检查面达到100%。 五、几项具体要求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各地要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保证企业所得税 汇缴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改革应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期开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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