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黑政发[1996]79号颁布时间:1996-11-19

     1996年11月19日 黑政发[1996]7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 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二、为了保证社会稳定,避免引起社会波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交叉管户 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纳税定额,在1997年内暂不作调整。 三、为了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交叉管户中采取定期定 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税款定额按6:4比例划分,即税款定额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收 比例为60%,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比例为40%。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从1997年 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尽快做好各项交接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 政府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