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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 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 [1996]36号文)的通知要求,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用足、用 好优惠政策,现将《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 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加强管理,防止骗取税 收优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 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 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要求,具 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 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省里现行的优惠政策文件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 知》(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 税管理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6]012号)等。   二 申报条件   第四条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 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 价值。   第六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第七条对所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不破坏资源,不造成 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地)经贸 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条件、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审查,符合条件 的,由市(地)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   第九条对于工艺技术、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的企业(项目),市 (地)级组织认定有一定困难的,可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签发认定意 见。   四 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认定的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省、市(地)经贸委不定期的组织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各项指标进 行检查,对企业不按认定规定进行生产而影响综合利用效益的要限期次正。   五 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可根据经贸委签发的认定意见对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审 查核实,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的按税法规定征税。   六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除涉税内容外,由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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