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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工商局、交通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黑劳发[1998]134号 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18日 黑劳发[1998]134号 各市(地)、县(市)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审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省煤管局、省建委: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养老保险费收缴力度,迅速提高基金收缴率,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现 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养 老保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发放工作放在重 要位置,积极主动配合劳动部门共同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收缴工作。   二、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基金收缴 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收缴任务落实到人头。实行定人 员、定单位、定指标,采取对重点企业派驻驻厂员、聘请协缴员、实行社会化发放、 建立并公布个人帐户,以及劳动、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现场办公等方式,提高基金 收缴率。1999年,各市、地、县(市)及农垦、森工、建筑系统城镇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要达到85%以上的工作目标;参加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要达到40%以上;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力争干9月底前全部清理回收;对尚未 收回的仍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省政府和国家的要求限期收回。   三、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纳入重要监察内容。对有缴费能 力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应下达补缴所欠款额 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资审批机构在审批企业职工工资时,要督促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长期无故欠缴 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暂缓办理职工调转、工资审批、考核发证等相关业务。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业务。付款行收 到委托收款凭证后,次日必须办理划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资金划拨。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收缴,工商部门给予协助。工 商部门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年检验照时,要为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公提供方便、由社会保险部门现场一并收取养老保险费。个体劳 动者协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对个体营运户运营证进行定期审验时,要同时代收养老 保险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予审验营运证;新办理营运证的,应先办理参保手 续,否则,不予办理营运证。   七、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经当地劳动、地税部门研究商定并报省劳动厅、 地税局批准同意后,可由当地地税部门代征养老保险费。   八、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管 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理。   九、失业保险费收缴工作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1999年,在 巩固国有企业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集体企业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对没有按 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级劳动部门不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向其划拨再就业服务中 心所需资金的社会筹集部分,并按规定从托管费中划拨下岗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基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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