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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349号 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黑地税发[1998]第34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 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应征收范围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单位(不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 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是指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和原有建筑物超过 1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   第五条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暂缓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额在 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 审定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 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中直部门转发国家和省自行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 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   对在省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各地市中直部门审批下达固定资产年度计划 建设项目的税目税率,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审定。   第七条地、市计委、经贸委按单位工程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税目税申科应纳税额由地、市计委、经贸委审核,地、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县(市) 计委经贸委,按单位工程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 额由县(市)计、经贸委审核,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   第八条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和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 率和应纳税额。   第九条省、市、地计划部门、中直单位年初集中下达以及分批下达的年度基本建 设计划(包括更新改造计划)(草案)项目,按单位工程分解并标明税目税率和应纳 税额后,由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税率后,应及时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下达给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做为执行的凭证。   第十一条本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没有税目税率通知单的投资项目,税务机关发 现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目、税率先征收税款,然后按审定权限上报有权审定机关补审 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发现建设项目内容与原审定税目税率不符的,应暂按 计划下达的税目税率征收,并及时将核实后的适用税率报原审定地方税务机关复审, 经复审后,按重新审定的税目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税率有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第四章纳税程序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3 0日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正式动工前)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 税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的税率、税额和规定期限,到地方税务征 收机关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第十五条对一次预缴全年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有困难的,经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地 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分期缴纳,但第一次缴纳的税款不得低于其应纳税款的50%, 分期纳税的,只限于跨年度项目,项目竣工年度不得再分期缴纳税款,项目预缴的税 款,年度终了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财务决算实际完成投资额清算, 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纳税入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或零税率凭 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或完工后交付使用前改变用 途的,应在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原审定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调整税目税率事宜。   第五章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审定程序办事,经审定税率的投资项目, 要加强日常的监控管理。对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应设立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进 行定期检查和年度复审。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未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 税率,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的,应 及时逐级上报原审定税目税率地方税务机关,由应审定税目税率地方税务机关审定或 调整税目税率。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实际投 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住宅认定和危房鉴定工作, 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代扣代缴单位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其挤占挪 用税款;对漏扣及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   第六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代扣代缴单位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所收税款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   第七章纳税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把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 的轨道。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追踪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多 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第八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以及改变用途之 日起30日内,未申报而被地方税务机关查出者,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更 新改造为名进行基本建设的,以零税率、低税率项目为名进行高税率项目建设的,经 地方税务机关查出后,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的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试行办法》(黑税发字[1992]第27 6号)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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