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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全省客票销售市场的通知

黑经贸交联发[1998]374号 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黑经贸交联发[1998]374号 各地市、县经贸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航 运局:   近年来,为方便群众旅行,解决购票难问题,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及联运 企业在远离车站、航站的县城及没有航站的城市设立火车、飞机售票点、联合售票厅, 极大地方便了旅客,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但是,由于对售票点缺乏统一管理,存在着 盲目发展、多头管理、私自定价、多收乱收费等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为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管理,规范售票点的合法经营行为,树立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的 良好形象;推动客票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电字[1995]126 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运[1996]607号和黑价联字[1997]69号、黑 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文件及最近国家和省召开的联运工作会议精神,决 定对全省客票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整顿客票销售市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区县划分、合理布局、方 便群众”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点,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要充分发挥运输、联运企业 现有的人力设备优势,设立客票联售网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逐步 理顺客票市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实现售票站点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服务标准化、收费合理 化、税收合法化、售票现代化。实行一次购票全程负责,做到让旅客来的高兴、走的 满意,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铁路、民航客票预售、代售、联售的网点,不分隶属关系、所 有制成份,均属整顿范围。   整顿内容如下:   1.对业经运输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但在经营中存在多收乱收费用或未按 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标准收取费用行为的,要进行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对未经运输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售票网点,要取消营业资格。   3.对不具备售票条件,又没有客票来源的!临时售票网点,要停止售票业务。   4.对收取服务费时所用票据不合法的,要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必须使用税务 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   5.对在车站、航站、宾馆和其它公共场所倒票、贩票的集体和个人,要坚决进 行打击。   6.坚决制止在火车、轮船上多收乱收票外加价、不给票据等坑害旅客的违法行 为。   四、方法步骤   1.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种形式的售票网点进行清理登记,摸清现 有售票网点现状,逐一进行审查整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售票网点整顿原则,制定相 应的管理办法。   2.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顿原则,重新审批组建适合市场要求的客票销 售网点。   3.对经营客票销售网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由省联合运输管理办 公室制定,由各地市物价、税务部门配合,经贸委发放管理。   4.对各售票网点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上缴当地财政。   5.各地市、各部门要在1999年1月底前,按附表要求进行清理、登记,并 上报省物价局、地税局和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   6.1999年2月份,对各地市、各行业整顿客票市场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整 顿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客票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了由经贸委牵头,物价局、 地税局、交通厅、铁路局、民航局参加的清理整顿客票网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联 合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当 地票务市场的整顿管理和客票销售网点许可证的审批、管理与发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整顿客票销售市场工作中,要按黑经贸运联字[1996] 39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各种售票网点的组织领导,及时反映 整顿的情况、问题,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物价局、地税局。 附件:1.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客票销售网点登记表;(略)    2.黑龙江省客票销售网点许可证。(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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