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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0-05-12

     2000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 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具体详见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本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乘人大客车 每辆 320 31个座席以上(包括司   机座席,下同)或定员   60人以上 乘人小额车 每辆 300 11个座席以上(不含   11)至30个座席 乘人小汽车 每辆 280 11个座席以下(含11)   )包括轿车、吉普车、 旅行车 机动车   微型小汽车  每辆 因属乘小汽车范围,故   与乘人小汽车合并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80 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   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   62 二轮摩托车 每辆 54 各种大型二轮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每辆 35 各种轻便二轮摩托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吨  60 每吨 非机动车 畜力大  每辆  24 轮胎32X6 型以上   胶轮车   (含32X6型) 畜力小  每辆  12 轮胎 32X6型以下   胶轮车   (不含32X6)型 人力三轮车 每辆     7.2 手推车 每辆 7.2 自行车 每辆 4 暂不征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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