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饮食业发票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函[1999]151号颁布时间:1999-08-13

     1999年8月13日 黑地税函[1999]15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饮食业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饮食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巩固“以票 管税”成果,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饮食业发票使用范围 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市区范围内可使用各种面额的饮食业定额发票,也可使用剪裁式发票,对 “以票管税”的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对“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可使用剪裁式发票。   二、县(市)以下饮食业纳税人原则上只准使用饮食业剪裁式发票,不再使用饮 食业定额发票。   三、为防止串用、转借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各市(区)、县分局所辖范围内, 不得交叉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和剪裁式发票。各县、区具体使用哪种饮食业发票,由 市(地)地税局审定批准。   四、各市(地)地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需发票的使用数量速报省局征管 处。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