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83号 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黑地税发[1999]18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
牌工本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黑价联字[1999]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省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省摩托车、胶轮拖拉机、人力车、畜
力车由现在使用的车部使用税记录卡改为悬挂铝制车船使用税标志牌,各地要加强对
车辆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由省局负责统一制作,各地负
责车船使用税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按完税证严格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出
入库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对按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人力车、畜力车、摩托车、小胶轮拖拉机、大胶
轮拖拉机,仍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办法管理,并严格按照黑税征字[1993]
第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对摩托车等四种车辆实行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管理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
对集中停存车辆的场、站、点内行驶的车辆进行纳税检查,但严禁上道堵截行驶的车
辆进行纳税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
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19日 黑价联字[1999]23号
你局《关于将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改为悬挂铝制征(免)税标志
收费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36号)收悉。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
理工作,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你局决定将全省摩托车、胶轮拖拉机、人力车、
畜力车的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改为悬挂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的管理办法。经研究,现
就有关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税务部门对上述四种有经营活动的车辆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
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完车辆纳税手续后,领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时,
按下列标准收取工本费。
项目名称 规格(cm) 收费标准(元/枚) 备注
人力车、畜力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 13X8 2.00
摩托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 21X5 3.00
小胶轮拖拉机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 21X7 4.00 19马力及以下
大胶轮拖拉机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 40X7 5.00 20马力及以上
三、对改为悬挂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的车辆,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
工本费。
四、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取的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