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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涉税问题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0]144号颁布时间:2000-08-03

     2000年8月3日 哈地税发[2000]144号 五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五地税呈字[2000]1号《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收 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及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建筑业中跨省工程除外,即: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 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作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电网改造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建安工程的全部造价,包 括工程项目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等。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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