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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10号颁布时间:2005-02-06

     2005年2月6日 吉地税发[2005]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我省涉外投资软环境,依据《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涉外企业及外籍 人员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具 体内容,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执行。其中,对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年税率12%征收;对以柜台等形式 出租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征收。   二、政策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外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事 项,除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执行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税政策若优于房产税政策的,以总局文件 为准。   三、政策调整后,对租赁经营的涉外企业此前的欠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2005年6月1日前,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地方 税务局批准,适当予以减免税。减征后欠税余额,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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