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颁布时间:1998-09-03

     1998年9月3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为加强全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 托代征暂行办法》(吉地税流字[1998]21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 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