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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47号颁布时间:2004-05-09

     2004年5月9日 长地税发[2004]4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 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未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临时发生应税行为、或者已办 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行为,需要由税务机关为其开 具发票的一种用票方式。   第三条 代管监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在 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发生应税行为时,由纳税人领购发票后, 交税务机关代管,并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填开发票的一种用票方式。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样式统一为《吉林省地税代开专用发票》,除销售不动产、道 路货物运输外,不论代开的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何种税目,均使用此种发票。   第五条 各征收单位只能为本辖区的纳税人,以及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 埠纳税人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应征收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征、少征税款的,一律不得 为其代开发票。   第六条 代开发票应征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地税征字[2004]32号)规定执行。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及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在代 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吉林省地税代开专用发票》由各征收单位征管科持《发票领购簿》到市 地税发票管理所领购,各基层征收单位(科、所)到征管科领取,领取时登记《发票 领用台账》,返还时要在《发票领用台账》上签字,并将发票存根、连同完税凭证一 起返还,实行验旧换新。   第八条 各征收单位征管科主管发票代开工作,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具体为纳 税人代开发票。   为方便纳税人,各基层征收单位(科、所)可以为本辖区内个人临时发生的《营 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的其他应税劳务,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代开发票。   第九条 各基层征收单位(科、所)代开发票时,个人要提供完税凭证,个人身份 证、劳务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其他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完税凭证, 应税劳务合同或协议、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纳税 人持上述资料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由发票管 理岗审核资料证件是否真实、是否按适用税率完税,审核无误后由发票管理岗负责代 开发票。   代开发票后,征收单位要将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 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标明代开发票号码,另存备查。   第十条 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完税凭证到办 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经发票管理岗审 核并签字盖章后开具发票。   征收单位监开发票后,将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及《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按序时装订后与代管发票一同保管。   第十一条 各征收单位征管科要定期对基层征收单位(科、所)代开发票情况进行 检查,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代开发票资料要由征管科设专人保管,每年与其他征管资料一同存档。 保存已满五年的发票存根及台账、发票领购簿等由各征收单位征管科提出申请,报发 票管理处审批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各征收单位要依法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代开发 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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