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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审核程序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65号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吉地税发[2003]6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办税环节,方便纳税人,经研究, 对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审核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时,应先到当地税务部门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办理完税事 宜。用地单位完税后,征收机关应及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需要经国家和省级 批准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四联到省国土厅办理用地手续,不 再到省地税局履行审核程序。   二、凡涉及减税、免税、缓税的项目,仍需按规定将有关证明资料逐级上报,由 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各级征收机关在受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 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面积、计税标准、应纳税额等项目要逐级审核,逐一核定。特别 是计税面积与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中的占用耕地面积必须一致。对于纳税人没有 足额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不能为其开据有关完税凭证。   四、省地税局将定期对各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审 批手续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本地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宣传解释 工作。各地国土和地税部门要进二步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今后的耕地占用 税征收工作。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地税局、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耕地占用税 征收工作中使用完税证明的通知》(吉地税农联字[1996]171号)文件同时 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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