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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44号颁布时间:2003-04-30

     2003年4月30日 吉地税发[2003]4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 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减免程序   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确保国家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本着“特事特办、 减化程序”的原则,再就业税收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的地方税收,由县(区)级地税机 关审核。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应当给予税收扶持的驻长的中央、 省属服务型、商贸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型、商贸企业,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他应享受再就业扶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由市、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减免的地方税收,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核,报市、 州局备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 的经济实体,属中直、省直所属企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地税局审 核;其他所属企业,由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县)级地税部门审 核。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 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只要下岗失业人员向县(区)地 税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下岗 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明齐备,县(区)级地税机关当天要办理完毕减免税手续。   服务型、商贸企业领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 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只要服务型、商贸企业向县(区) 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齐备,县(区)级地税机 关当天要办理完毕减免税手续。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 实体,向地税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类资 产认定证明》、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产权结构(变更)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 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 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经 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 县(区)级地税机关3日内、市州级地税机关5日内,省地税局7日内办理完毕减免 税手续。   二、减免税范围   (一)服务型企业是指《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旅店业、 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它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二)商贸企业是指纯零售企业,不包括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 务的商贸企业。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不包括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 售业务的企业。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   (五)按照劳动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 文件规定,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2002年9月 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 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以后,从无到有新组建的 企业。现有企业一分为几、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通过吸 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等,都不能界定为新办企业,不能 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三、税务管理   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性强,涉及社会面广。因此,各地必须坚持扶持发展与规 范管理相融并济。   (一)建立登记台帐。地税部门对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户,要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月要求纳税人进 行纳税申报。县(区)地税局对再就业企业和个人要建立再就业登记台帐,对再就业 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人数、比例、企业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方式、财务成果等逐项登记。 同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 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按照税法的规定,取消享受税收扶持的资格,追缴骗取的 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偷骗税数额较大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办税窗口。凡涉及再就业工作的办税服务厅,都要专门 开设窗口,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办理税务 登记、减免税审核、申领发票、税收咨询等工作。免收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准购簿、申报资料、报表等工本费。   (三)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年都要对享 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工商业户联合进行年检,对继续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质进行认定。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   (四)开展执法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每年都要对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 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面要达到享受税收扶持企业的15%。通过重点 抽查,一方面检查再就业企业是否按政策规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检查各 级地税部门是否认真落实再就业各项税收扶持政策,是否及时、便捷地为再就业企业 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几点要求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 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地税、劳动部门要提高再就业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落实 好再就业扶持政策,作为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好。   (一)规范管理。在执行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上,要坚持依法办事,与国家税法 保持一致;在办理扶持减免上,要减化手续,限时办结,切实让下岗失业人员感受到 方便、快捷;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要规范管理,确保企业的安置比例和下岗 失业人员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确保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   (二)建立责任制。各地要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 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中 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要担负起研究政策、制定规程、监督检查的 责任。   (三)严格过错追究。各级地税部门要把再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之中, 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严格管理,认真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到位,该减免没有减免 的;故意延误办税时限,未能及时快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对再就业企业跟踪管理不 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等,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 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证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沟通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 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要与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享 受政策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解决贯彻落实税收扶 持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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