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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98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吉国税发[1999]1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困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1998]238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 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1998年以分局多经分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限 已满,从1999年1月1日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多经企业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单位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工效挂钩工资扣除问题   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经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由省国税局会同铁路有 关部门下达到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不超过核定指标的,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 进行纳税调整。未经批准纳入工效挂钩范围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其 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以税前扣除的工资额为基数予以扣 除。   三、以前年度费用扣除问题   多经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 扣除。   四、弥补亏损问题   多经企业1996年、1997年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 用以后年度(1998年除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由于1998年多经企业实行由各铁路分局多经分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多经企业在该年度实现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发生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 度弥补。   1.1996年、1997年发生亏损的企业根据当年财务决算及企业所得税的 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国税机关接到亏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核定其可以用以 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的亏损额。   3.鉴于1996年和1997年多经企业按政策享受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企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的实际情况,各地在核定其亏损额时,对应由国 税机关审批的扣除项目,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   4.多经企业1996年度发生的亏损,如果1997年度有所得,首先用19 97年度实现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1997年度亦发生亏损或1997年度的所得 不足以弥补1996年度的亏损,则可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连续 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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