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31号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吉国税发[1999]1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未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均应按照本“通知”立 即办理“专户”开设等事宜;并按规定使用、管理好“专户”;对各级国税局内设的 稽查科,亦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设置专户,对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进行单 独核算,单独统计上报。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均为一级核算单位,应独立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其查补收 人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帐工作,应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负责。   三、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专职的会 统人员,负责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