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货物免、抵审核、审批权限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16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吉国税发[1999]2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
知》(财预字[1998]24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免抵税的管
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经研究决定:
自1999年7月1日开始,凡实行免、抵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需逐级上报有关
材料,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方可进行抵、免。具体办法按财税字[1997]50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货物退税审核审
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吉国税发[1996]第21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以前与此文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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