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14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吉国税发[1999]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