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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63号颁布时间:1999-07-15

     1999年7月15日 吉国税发[1999]1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3号)转发给你们。《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是健全税收执 法检查制度、规范税收执法检查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试行)》,进一步抓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请 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年初根据本单位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日常执法检查工作计 划。对上级国税机关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常性执法检查由 法制部门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上级国税机关应在年初或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前,部署下一级国税机关进行自 查,明确自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下级国税机关自查结束后,应当 将自查结果和自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上级国税机关应负责 对下级国税机关的自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级的税务行政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应当以本级国税机关的名义进行。实 施检查前应当预先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 间、内容、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 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检查单位名称;执法检查的时间、 范围、内容;执法检查的方法;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对本级《税务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结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作出检查结论机关;作出检 查结论的时间。《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应当加盖检查机关的印章。   五、被检查单位对本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有异议,可以 在收到《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 诉。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六、上级国税机关对所属全部或者部分下级国税机关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结束 后,除向各被检查单位下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外,还应将各被检查单位 的自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七、被检查单位应执行《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中的处理决定,并在30 日内将执行结果向作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的执法检查机关报告。处理决 定的执行情况,由法制部门监督。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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