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67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吉国税发[1999]1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吉国税办字[1999]18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