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90号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吉国税发[1998]39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年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二、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的逻辑审核、签字盖章,纳税情况反馈单 的出具和传递,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审核等,实行逐级管理。省局负责 管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本省的总机构;市、州局负责管理汇总(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在市、州的总机构;其他成员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管理。集团 公司总部在我省的,其省内和跨省的管理及工作联系由省局负责。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管检查和涉税事项的 审核审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