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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长春海关关于认定第三批省级技术中心的通知

吉经贸科联字[1999]104号颁布时间:1999-02-12

     1999年2月12日 吉经贸科联字[1999]104号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的实施全省技术创新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促 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根据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春海关 的联合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吉经贸科联 字[1995]486号),在各地各部门申报推荐基础上,经综合审查、筛选,认 定吉林制药集团等九户企业为省级技术中心。   这批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重视对技术中心的投入,九八 年九户企业共投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已平均达到8%。二是有比较完善的研制 开发基础条件。企业均有研究室、实验室和中试基地,能为企业发展开展工艺创新、 产品创新工作。三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九户企业的经济运行和经营状况良好,均是 盈利企业,并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后续储备产品。四是创新成果显著。九户企业去年 共实施新产品新技术项目120项。企业明确,并都制定了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 做到了研究、开发、生产、实现商业利益良性循环。   希望这些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继续高标准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逐步成为创新的主体,为促进全省技术创新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三批省级技术中心名单   1.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2.长春市第一光学仪器厂   3.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吉林市北方塑胶厂   5.吉林龙鼎集团公司   6.吉林毛纺集团有限公司   7.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8.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白山天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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