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9日 吉国税发[1999]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决定成立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
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由
发票、征管、税政、稽查、税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安
排、部署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检查方案,合理配备人员,务求
抓出成效。
各市、州国税局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清理检查方案报省局备案。
二、强化清理检查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广
大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印制、开具、取得发票的意识;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
报清理检查情况,取得地方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地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
的密切配合,相互传递信息,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清理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时间从4月12日至4月30日。届时省局将
会同省地税局印制通告下发各地;市、州以下国税机关也要通过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
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宣传;各征收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农村税务分局
(所)和发票所要张贴通告。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5月1日至6月20日。检查的重点是: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开而不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以及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
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取得情况,特别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情况。
(二)非纳税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发票取得情况。对
非纳税单位发票取得情况的检查可会同地税部门联合进行。
(三)非法印制、倒卖真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间省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区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时间从6月21日至7月20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
发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内部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
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措施和意见逐级报上级国税机关:县(市、区)国税
局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理
对清理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处罚标
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中有关
精神进行处理。
五、发票印制单位的检查
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印制及保管情况、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使用及保管情
况由省局征管处直接检查。
六、各种报表报送时间
各市、州国税局在发票清理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
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
查统计表》,并分别于5月15日、5月31日、6月15日将阶段性检查统计表上
报省局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应随时上报。
七、省国税局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祥龙
副组长:王铁勇 郑殿林 张 季 徐 伟
王华君 于 力 吴英舜
成 员:刘延波 窦桂霞 焦福才 包大丰
李卓然 马海洋 田长林 吴明元
孙 晶
联系电话:5629449 5622668转2420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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