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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84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吉国税发[1999]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决定成立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 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由 发票、征管、税政、稽查、税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安 排、部署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检查方案,合理配备人员,务求 抓出成效。   各市、州国税局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清理检查方案报省局备案。   二、强化清理检查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广 大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印制、开具、取得发票的意识;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 报清理检查情况,取得地方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地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 的密切配合,相互传递信息,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清理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时间从4月12日至4月30日。届时省局将 会同省地税局印制通告下发各地;市、州以下国税机关也要通过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 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宣传;各征收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农村税务分局 (所)和发票所要张贴通告。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5月1日至6月20日。检查的重点是: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开而不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以及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 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取得情况,特别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情况。   (二)非纳税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发票取得情况。对 非纳税单位发票取得情况的检查可会同地税部门联合进行。   (三)非法印制、倒卖真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间省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区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时间从6月21日至7月20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 发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内部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 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措施和意见逐级报上级国税机关:县(市、区)国税 局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理   对清理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处罚标 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中有关 精神进行处理。   五、发票印制单位的检查   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印制及保管情况、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使用及保管情 况由省局征管处直接检查。   六、各种报表报送时间   各市、州国税局在发票清理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 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 查统计表》,并分别于5月15日、5月31日、6月15日将阶段性检查统计表上 报省局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应随时上报。   七、省国税局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祥龙   副组长:王铁勇  郑殿林  张  季  徐  伟       王华君  于  力  吴英舜   成  员:刘延波  窦桂霞  焦福才  包大丰       李卓然  马海洋  田长林  吴明元       孙  晶   联系电话:5629449  5622668转2420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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