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沈阳军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军税联字[1994]1号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沈军税联字[1994]1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军区各直属企业局,各省军区企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指示精神,巩
固沈阳军区对军办企业清理整顿成果,彻底剥离地方单位和个人在军队的挂靠企业,
确保归口、保留、关、停、并、转企业到位,促进沈阳军区生产经营工作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结合沈阳军区生产经营工作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体制问题
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精神,全区经营性企业归口
由沈阳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管理。军区后勤部的沈阳、长春、哈尔滨、辽阳、锦州、
大连企业局、工厂管理局、经贸局、建筑工程局、工程运输局、矿业管理局、医药管
理局为沈阳军区后勤部直属的社区性和行业性企业管理机构,对所属企业实行人、财、
物统一管理。三个省军区及其他非作战部队师级单位的企业管理局,业务上归口由生
产管理部领导。
农场、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业务上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管理。
二、军办企业确认问题
沈阳军区应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性企业名单,由军区后勤部
生产管理部确认后,报各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农场、军人服务社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军
需部确认后报各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各省国家税务局依据沈阳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军需部确认的军办企业名单,向各市、县级国家税务局下达通知,据此享受国家给予
军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经过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和军需部确认的企业,均
视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挂靠部队的企业,不享受国家对军队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新增物资供应机构问题
沈阳军区为了加强军煤自用、军药自用的管理,新成立了沈阳军区煤供应站和军
药供应站,属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有关纳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颁
发的国税发(1994)121号文件执行。
四、沈阳军区空军所属企业的管理问题
沈阳军区空军(以下简称沈空)经营性企业归口由沈空后勤部生产管理处管理。沈
空后勤部所属的沈阳、大连、哈尔滨三个地区性企业管理处(局),由沈空后勤部生产
管理处领导,负责对所属的归口企业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沈空所属的七个院校
后勤生产管理办公室,业务上归口由沈空后勤部生产管理处领导。
农场、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业务上由沈空后勤部军需处管理。
沈空应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经营性企
业和农场、军人服务社企业名单,分别由沈空后勤部生产管理处和军需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