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吉政发[1994]35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吉政发[1994]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 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 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 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 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 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 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 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 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 (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