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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2〕6号颁布时间:1992-01-29

     1992年01月29日 吉政发〔199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 直属机构; 经过几年的治理整顿,我省的税收管理不断加强,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偷 税漏税、暴力抗税、有意拖欠税款以及越权减税免税等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方还相 当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 收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税 收法纪,加强税收管理,全面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收法规。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是发展社会 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始终如一 地坚持,不能有任何动摇。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严格按税收管理 权限办事,不得擅自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扩大减免税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承包或变 相承包流转税,也不准将现行的流转税税种改征工商统一税。无论是工业企业转换机 制,还是商业企业放开经营,都要如实记帐算帐,照章纳税。各地要对执行税收政策 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超越权限,自行制定与中央和省的税收政策相抵触的减 免税规定,要立即纠正过来。对无视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的,一经发现,要追究 责任,严肃处理。对于违反统一税法,擅自作出的越权减免税规定,不管以什么形式 出现,税务机关都有权拒绝执行,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税务部门是国家的经济执法 机关,担负着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深化征管改革、全面提高 税收管理水平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着重解决好当前国民收入过分 向个人倾斜的问题。要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对那些偷漏税严重、群众反 映强烈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该查处的及时查处,该补税罚款的坚决补税罚款,该 调整税负的适时调整税负。对那些名为集体、校办、福利、新办企业实为个体经营的, 要认真进行清理,堵塞漏洞。要严格执行批发扣税制度,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国营工 商企业、集体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国务院的规定,认真履 行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义务。对不认真代扣代缴税款的,要按偷税漏税处理。 做到统一政府,平等竞争。对拖欠税款企业要严格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要加强对 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的征收管理,搞好源泉控管,健全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以控 制消费基金过分向个人倾斜,缓解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搞好依法征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 理,单靠税务机关自身努力是不够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税务检察 室和税务治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税收司法保障机构的作用,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 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各级金融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抓好税款征收工作,更好地 发挥“税款过渡专户”的作用,保证应征税款按“税、贷、货、利”顺序及时划解入 库。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围绕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广为宣传, 努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把应 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大力开展协税护税活动。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 方利益,征收难度很大。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研究和解决税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支 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各地在研究制定搞活企业、发展经济的政策措施时,凡涉及税 收内容的,都要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不得违反统一税法,随意放宽税收政策。 同时, 也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减免,保证把中央和省里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 处,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我省税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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