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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7]63号颁布时间:2007-04-19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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