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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财法[2007]22号颁布时间:2007-01-15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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