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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大财法[2006]745号颁布时间:2006-12-3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吕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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