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6]67号颁布时间:2006-09-0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辅导,引导纳税遵从,减少纳税差错,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征管水平,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辅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辅导,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有关义务,指导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掌握税收知识,通晓办税事宜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基层局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工作; 市局各业务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基层局开展纳税辅导活动。
第五条 纳税辅导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采用网络辅导、会议辅导、培训辅导、讲座辅导、到户辅导、查后辅导等方式实施纳税辅导。
第七条 纳税服务处应当办好大连地税网站,定期充实、更新“税法课堂”各个栏目辅导内容,录制视频讲座,并且保证网站有效运行。
市局各业务处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及时向大连地税网站提供相关栏目所需辅导资料,协助录制视频讲座。
第八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以及政策调整时,及时予以宣传辅导。
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时,市局相关业务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宣传发布。
第九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培训,辅导纳税人正确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其它地方税收政策。
第十条 市局信息中心及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对初次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纳税人正确掌握网上申报方法。
第十一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在税收工作中发现的带有行业性的综合问题,及时举办专题讲座予以辅导。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做好日常到户辅导工作。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常识性辅导;还应根据征管部门的安排或者纳税人的请求进行相应辅导。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告知纳税人,指出错误所在,提出改正意见。
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在年度终了后组织培训,通报上年税务检查情况,分析错漏原因,剖析典型案例,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基层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五条 实施纳税辅导、提供辅导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在接受纳税辅导中提出的涉税咨询,按照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基层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纳税辅导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