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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11号颁布时间:2005-07-11

      2005年7月11日 大地税发[2005]11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印发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申请人)   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利害关系人)   附件3: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附件4: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附件5: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规范税务行政许 可听证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大连 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的 规定。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许可听证)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许可的地方 税务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在税务机关主持下, 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论证,制作听证笔录,以保证行 政许可公正合法实施的制度。   第四条 许可听证由市局及区(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 下简称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 机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许可听证。   第五条 实施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对依法应进行听证的许可事项,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依法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作出下列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向社会 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三)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税务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法书面送达的,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可采 取公告送达方式。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举行听证的法律依据;   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许可听证需要公告的,税务机关应于举行听证二十日前,将听证 公告告知当事人。   听证公告可以在大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大连地税网站 (http://www.dl-l-tax.dalian.gov.cn)上公布或在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张贴。   听证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税 务机关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依照本规则的规定 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无法书面通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税务许可事项和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姓名;   (五)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七)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 定不当,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并向有关当事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 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但 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除外。   根据听证需要,税务机关负责人还可以指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 作。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该许可事项的公正听证 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于举行听证的三 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 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委托 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条 听证当事人不得超过二十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 经申请或者税务机关通知,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加听证。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可通过推选等方式,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代表 参加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开。   听证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申请人应在举行听证五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旁听 手续,经税务机关审定后,旁听听证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 听证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主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与许可事项有关的证人、担保人、有关专家也可以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和其他人员是否到场,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出听证会场;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 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首先宣读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是 否到场,并核实其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主持人、记录员等;   (四)听证主持人宣读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拟作出的许可决定的事实、依据;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证人、担保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陈述;   (九)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当事人双方互相发问、辩论、质证;   (十)听证主持人按照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先后顺序征询 各方最后意见。   听证主持人认为依据有疑问,理由不充分,无法听证辨明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责令许可事项审查人员对事实、法律依据等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 准许,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 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 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不听警告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原行为;认 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驳回异议,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由记录员记录,听证会的笔录应向参加听证 会人员宣读,确定无误后,分别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许可审查人、主持人、记录员、 证人、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经听证主持人审阅、签名后,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 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意见;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基层局应将听证报告及听证笔录复印件各一份上 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在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以再次举 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在听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书面告知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四)故意作虚假听证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给税务机关造成不良 影响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格式文本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听证费用及其他办案条件, 不得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听证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申请人)                大地税   许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   对你(单位)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      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的许可决定及法律依据:   二、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法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到与他人有重大 利益关系,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 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附件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利害关系人)              大地税   许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利害关系人):   对_________(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 决定。 因涉及到与你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拟作出的许可决定及法律依据:   二、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法人),他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到与你有重 大利益关系,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 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附件3: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大地税   许听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你提出的行政许可事 项_________,拟作出如下许可决定_________。为保证此项许可决定公正合理,兹定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举行听证 会,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_________(姓名)主持,_________(姓名)记录。如你认为主持人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你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将委托书提交我局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听证申请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及日期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4: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第   次听证        共  页第  页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作出的许可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笔录内容:   注:1、听证笔录可以另附页;     2、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许可审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应当分别在听证笔录最后一页签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笔录附页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员(签名):    行政许可审查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证人(签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附件5: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  听证情况 审查人员意见  当事人   意见 利害关系人   意见  法制机构 处理意见和   依据 备注 审查人员签字:         法制部门负责人签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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