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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大财法[2005]94号颁布时间:2005-03-17

     2005年3月17日 大财法[2005]9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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