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利润率标准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4]76号颁布时间:2004-12-12
2004年12月12日 大国税函[2004]76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加强和规范对在我市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缴纳所
得税的征管,对应核定利润率征收所得税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了核定
利润率的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开展业务,根据目前从事此类
业务的外国企业的利润情况,对应按照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其
核定利润率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利润率标准为10%。在我市提供管理、咨询、
认证等劳务的外国企业,利润率标准为20%。
二、此利润率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经营行为,在
2005年1月1日以后缴纳税款或汇算清缴的企业也可按此利润率执行。
三、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已经汇算完毕的企业,其已征税款不再按此标准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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