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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3]101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大地税函[2003]10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 [2003]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方教育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对从事生产卷 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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