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6日 大地税发[2003]22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通知第六条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计算问题,2003年度暂按《关于进
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3]
15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1、当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当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富余人员)人数/当月职工总数×100%
2、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平均比例=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富余人员)比例之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概念含义;
(1)当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是指:当月月末实有下岗失业人
员人数。
(2)当月职工总数是指:上月月末职工总数与当月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非下
岗失业人员人数。
(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份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企业第一
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月份开始计算的实际月数。
二、应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计算符合规定减免比例的,
应减免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1、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
份数/12
2、应减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
份数/12×减征比例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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