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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223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大地税发[2003]22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通知第六条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计算问题,2003年度暂按《关于进 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3] 15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1、当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当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富余人员)人数/当月职工总数×100%   2、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平均比例=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富余人员)比例之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概念含义;   (1)当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是指:当月月末实有下岗失业人 员人数。   (2)当月职工总数是指:上月月末职工总数与当月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非下 岗失业人员人数。   (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份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企业第一 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月份开始计算的实际月数。   二、应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计算符合规定减免比例的, 应减免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1、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 份数/12   2、应减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月 份数/12×减征比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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