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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3]103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大地税函[2003]10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停止执行有关文件 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81号)精神,从2002年11月22日起停止 执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发 [1999]12号文件精神,有效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委发[1999]15号),相关文件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委发 [1999]15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4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法[2000]34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行 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84号)第六条和大地税流 转[2001]19号文件。现就有关减免税审批的衔接和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2年11月22日以前发生的符合“辽委发[1999]15号”规 定的免税行为,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   二、2002年11月22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发生的符合“辽委发[1999] 15号”规定的减免税行为,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征的,不再追缴;税务机关尚未批 准的,不再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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