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日 大地税发[2001]210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税前扣除事项,按大连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实行审核备案制的通知》(大地税
发[2002]13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通知》第八条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中,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款项仍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十条第一款所说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并经大连市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通知》第十条第二款所说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
费用标准,我市暂定为人均100元/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