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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第162号颁布时间:2003-08-31

     2003年8月31日 大地税发[2003]第162号 各基层局:    为解决当前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计税依据偏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偏高,各 区、市、县综合征收率不统一,税收负担不合理等问题,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和 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作如下调整:    一、营运收入    (一)市内四区:9,000元/月·辆;   (二)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金州区: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7,500元 /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7,300元/月·辆;    (三)旅顺口区:5,700元/月·辆;   (四)普兰店市、庄河市: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6,000元/月·辆;排气量 标准1600cc以下车型5,800元/月·辆;   (五)瓦房店市: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4,4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 1600cc以下车型4,300元/月·辆;    (六)长海县(大长山岛):3,700元/月·辆;    (七)其他在县(市)、区岛屿上营运的个体出租车辆的单车月营运收入由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计税依据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运收入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运收入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体出租车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全市统一确定为20%。   三、承包、承租企业出租车的承包人、承租人,个人所得税定额统一调整为60元 /月·辆。   四、上述调整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连市个体出租车单车税收月定额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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