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 大国税发[2002]第21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辽经贸产业
[2002]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2002年4月5日 辽经贸产业[2002]12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驻辽各海关:
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按此文件要求,由经贸委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摩托车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
要各负其责,坚决查处,切实搞好摩托车行业的整顿工作。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