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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第217号颁布时间:2002-12-27

     2002年12月27日 大国税发[2002]第21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以便另行下发补充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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